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郧县地处鄂豫陕三省边沿,汉江上游下段,秦岭巴山东延余脉褶皱缓坡地带,史称“五丁於蜀道,武陵之桃源”。境内高山与盆地兼有,沟壑与岗地交错,山野辽阔,地势险要,版土面积3863平方公里,纵跨北纬32°25′至33°16′,横贯东径110°07′至111°16′。南北宽92公里,东西长108公里,两头宽,中间窄,最窄处仅6公里,形若金鱼。东北部与河南省淅川县相依,西南部与竹山县毗连,西部与陕西省白河县交界,西北部与郧西县相交,北部与陕西省商南县相接,南部与十堰市相依,县人民政府所在地——郧县城关镇(古为郧阳府城),位于汉江北岸,距省会武汉市535公里,距十堰市仅27公里。郧县的山场、耕地、水域、道路和村庄分别占国土面积的81.2%、10.3%、4%、4.4%,大体构成“八山半水一分田,半分道路和庄园”的格局。